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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威海市区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办法》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5〕54号
各区市住建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
为推进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工作,维护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提升既有房屋安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威海市区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1日
威海市区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工作,维护既有房屋安全使用,提升既有房屋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含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城镇开发边界内20年以上的多业主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投保、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镇既有房屋是指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的住宅。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区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四条 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资金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房屋养老金公共账户统筹支付。
第五条 既有房屋安全保险包括基础类保险和个性类保险两类。
(一)基础类保险:既有房屋剩余设计使用年限内,因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险、人员临时安置费用保险、人员伤亡补偿保险、房屋应急加固维修费用保险。
(二)个性类保险:既有房屋的外墙使用安全责任保险、建筑外墙应急加固费用保险、电梯保险等。
第六条 基础类保险是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必选内容,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组织投保。
个性类保险是既有房屋安全保险的可选内容,由政府引导、业主参与,小区业委会(物业企业)组织投保。资金自行筹措。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确定既有房屋安全保险范围及内容。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投保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第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既有房屋保险费率的控制单价。
保险费率应综合考虑房屋类型、建筑层数、房屋使用类型、周边环境状况、建成年代、质量状况、房屋体检、风险处置、历史赔付、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既有房屋安全保险,采取分期投保方式,保险期限为1年。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区市提供的保险合同及保单等资料,从房屋养老金账户向保险机构拨付保险费用。
第十条 中标保险机构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专业资质和房屋安全保险专业服务能力,建立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内控机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
第十一条 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制定投保房屋的监测计划,开展动态监测、风险评价和安全预警等工作,建立监测台账和报告制度,定期向投保人上报监测情况。
对于监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等风险,及时通报房屋安全责任人、投保人,同时上报属地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和预付赔款机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
发生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和理赔规范、程序组织查勘、维修或赔付。理赔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形成完整的工作报告上报投保人。
第十三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恶意骗取、套用、挪用管理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房屋保险费用账户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据房屋养老金账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